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2执2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双莲装备工业园。
被执行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窑路58号。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与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58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4508.5元及违约金(以774508.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749元(含保全费)、律师费15490元,申请执行费104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金融、车管、不动产、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将被执行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新华园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及收入1107547元扣留,因被执行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未能提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806747.5元,执行费10467元),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宇宙
执行员  赵洋潇
执行员  覃思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