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民初1023号
原告: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双莲装备工业园(荆宜高速双莲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882632439U。
法定代表人:朱恒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神农架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