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尤氏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天津亚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大道西侧寅2-14号。 法定代表人:尤淑金,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亚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吴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亚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1民初5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351,104元及相关利息;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774.5元;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