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1民初1608号
原告: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19463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4501537U。
法定代表人:岳孝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