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6295号
原告: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青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岳孝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滨河大道与湖北路交汇处南300米福安康老年公寓C8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宗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 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