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3812号
原告: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西安路交汇处南昆仑商务港B座3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584501537U。
法定代表人:岳孝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山东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红,山东振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兰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育才路6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713020044518960。
法定代表人:王海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道,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兰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4日立案。原告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5元(已减半),由临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蒋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