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3民初4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日照某某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多岛海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临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日照某某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临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反诉原告临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临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