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执48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535号金骏大厦2A、2B。
法定代表人:***。
***与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行终90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向申请执行人*****鉴定费18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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