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6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温南路128号5号楼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保胜。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陈容弟,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容弟与公司有关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粤1971民初26495民事判决书和(2018)粤19民终66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容弟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69399.65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3281.30元,本案执行费24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容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和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的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二)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住址现场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线索。(三)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共85885.9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188元,申请执行人所得款84697.96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容弟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6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卢晓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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