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2执恢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登记名称:东莞市扬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温南路***号*号楼***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647920XF。
法定代表人:李保胜。
委托代理人:邹育兵,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文静,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登记名称:东莞市扬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东中法民二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3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前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各大银行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东莞市厚街镇XXX村XXX路XXX巷XXX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东府集用(1988)第19001XXXXXXXX号,房产证号为1600XXXX**号】二分之一份额,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因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上述房屋居住,且被执行人身患疾病需住院治疗并长期用药,家庭经济困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对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处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查询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本案的查询结果以及执行情况并无异议。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债务。由于被执行人债务未清偿完毕,本案尚须继续执行,但经穷尽现有调查措施,本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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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江建华
审 判 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蔡劲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