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32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天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陈家埔。
法定代表人刘嘉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晓君娱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杨晓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1971民初24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受理费4768.68元及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东莞市内各金融机构、东莞市车辆管理部门、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东莞市房产管理部门、东莞市国土管理部门等调查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登记的经营地址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丹
审判员 刘伟华
审判员 赖艳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