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793号

申请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温南路182号之三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保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宝红,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孙林。

被申请人:中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9号七层704室。

法定代表人:孙林。

原告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共计783 466.26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551919202000018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有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桓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83 466.26元的财产。

保全费四千四百三十七元,由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源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新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