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鸿永泰装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800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温南路182号之三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647920XF。
法定代表人李保胜。
被执行人深圳市飞鸿永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村上屯旧村合水口社区一区28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1332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鸿永泰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5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90521.0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2800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JQ××××小型车辆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除上述查封车辆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圣春
审判员  钟明辉
审判员  吴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