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恢1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北外环路旭洋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保胜。
被执行人广东天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陈家埔香市影视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晓君娱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蟠龙路药勒村药勒段39号1栋2层。
法定代表人杨晓君。
被执行人杨凯旋,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徐家旺,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1民初24167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1971执132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应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家旺在招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9555××××1146_00001),冻结期限至2020年9月24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家旺在招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14××××6999_20002),冻结期限至2019年9月24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家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17××××6279_156_1),冻结期限至2019年9月24日止;扣划了被执行人***、徐家旺、杨凯旋银行账户存款共64991.20元,扣除执行费874.87元后余款64116.33元已划拨给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粤SY××××、粤S3××××),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因均未能实际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置;于2018年10月30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家旺名下车辆(车牌号:粤AA××××),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恢16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
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玉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