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民初98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组团厂房D-17D-22单体1D22-5D22中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829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太保与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太保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保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保负担。
审判员*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万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