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民初984号
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4215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组团厂房D-17D-22单体1D22-5D22中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829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万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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