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4338号之一
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邓湖粮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26109E。
法定代表人:王义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D-17D-22单体1D22-5D22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82954L
法定代表人:汪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皖0124民初43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所有并用于提供担保的皖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皖A×××××号、A90273号、A90021号、A9004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路英
人民陪审员 马法东
人民陪审员 徐 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桑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