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628执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委托代理人:杜超,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杜超,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祝廖三
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巴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628民初55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628民初55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珠
审  判  员  斯朗巴姆
审  判  员  白玛曲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日
 
书  记  员  扎西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