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2民初1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342××15。
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829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皖1102民初1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程凤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