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延龄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594591265F。
法定代表人:李丛文,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斌,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龙家成,任组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2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工程款人民币24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保修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0元,执行费50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存款、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的不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礼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财富
书记员沈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