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61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富,通海县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594591265F,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延龄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594591265F。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长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期晓萍
书记员李泫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