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太平法庭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616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太平法庭。
被执行人: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烔黄路东侧原派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36213N。
关于本院太平法庭移送的钱银龙与被告张卫国、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案中,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叶鑫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非凡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