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民初2923号
原告: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银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7586138D。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A幢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36213N。
法定代表人:吴元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扬,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翔,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巢湖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唐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