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的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执保266号
原告:巢湖市的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7586138D。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36213N。
法定代表人:吴元海。
原告巢湖市的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的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45万元;
二、查封本案担保人周光旭名下位于巢湖市(房地权巢湖市字第××)。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唐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