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民催35号
申请人: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A幢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36213N(1-6)。
法定代表人:吴元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中国农业银行合肥东陈岗支行于2016年11月16日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据记载:票据号0010004123572940,出票金额壹拾肆万元整,申请人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出票时间2016年11月16日,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东陈岗支行。)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中国农业银行合肥东陈岗支行签发的票据号0010004123572940汇票予以公示催告,但该汇票明确记载该票据不得转让。故其申请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