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皖1226执552号

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院印)

本院地址: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联系人: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