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26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号滨湖世纪城临苑**幢**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盛唐乡财政所的工程款243242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 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