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

***、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22执20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组织机构代码:058314600。
法定代表人叶晓刚。
***与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018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的挖机工时费1766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2037元,申请执行费2549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现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浙0822执20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蔡 武
执行员 余 伟
执行员 毛晓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