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824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
被执行人: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组织机构代码:9133082205831460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95720.54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执行费4335.81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73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824执7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伍秋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 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