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22执5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汪家淤村,组织机构代码:0528168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紫港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583146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申请执行人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82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代偿款1157782.86元及自2015年2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并赔偿律师损失费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83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顺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住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被执行人***名下在***顺建设有限公司有60%的股权,因为***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在本院有执行案件,该股权并无实际价值,且申请人同意不处置该股权,本院并未查封处置该股权;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50元;截至2018年8月19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货款代偿款1148732.86元及相应利息、律师损失费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18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顺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22执5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余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