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民初1261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三元街迎燕东路16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俞小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雅,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宝田工业区一巷第3栋1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含,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肯卡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被告麦肯卡登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苏0509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麦肯卡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麦肯卡登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苏05民辖终39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被告麦肯卡登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决定合并进行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8日、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杨雅雅,被告麦肯卡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顺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雅,被告麦肯卡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李钦含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麦肯卡登公司赔偿顺通公司违约损失320190元;2.麦肯卡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6日,顺通公司与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顺通公司委托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制作旗袍小镇标识牌一批,工期为顺通公司支付40%预付款后40天,质量标准以甲方的设计稿为准,合同含税总价505245元。合同签订后,顺通公司共向麦肯卡登公司支付承揽款50万元,其中预付款于2018年7月6日支付到位,工期应至2018年8月16日期满。麦肯卡登公司前期部分交货后顺通公司即发现质量问题,并且严重拖延工期,顺通公司多次催促麦肯卡登公司及时完工并要求麦肯卡登公司对前期产品瑕疵整改,注意后期产品的质量,麦肯卡登公司在2018年8月26日做出于9月8日前进行整改的书面承诺,但实际整改工作未到位,后期交货产品迟延且质量仍不合格,至今还有2个立地客流导视未交货。2018年9月6日,该项目发包单位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湖集团)出具检查报告,认定顺通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应予整改。顺通公司多次催促无果之下,另行委托吴江市松陵镇八坼祥云字牌厂(以下简称祥云字牌厂)制作有质量问题的标识牌,并为该部分标识牌委托工人拆除、重新安装。顺通公司认为,麦肯卡登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顺通公司损失,经与麦肯卡登公司协商未果,顺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麦肯卡登公司赔偿顺通公司重新制作的承揽、安装损失24630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延期至顺通公司起诉时共150天的违约金,按每日0.5%总价计算。顺通公司自愿将总违约赔偿责任调整为实际损失246300元的1.3倍为320190元。其中246300元包括:1.灯杆旗框78个,单价1350元,合计105300元;2.综合索引画面框14个,单价1400元,合计19600元;3.万向指6个,单价8500元,合计51000元;4.地下停车场布置图6个,单价3500元,合计21000元;5.柱面客流导向标识48个,单价570元,合计27360元;6.立地客流导视未发货2个,单价3520元,合计7040元;7.二次安装人工费15000元。
麦肯卡登公司辩称:顺通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支付至预付款的40%,而非2018年7月6日,且麦肯卡登公司在相应的工期内已经将所有的货物发送至顺通公司指定地点,并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顺通公司提及的2件立地客流导视确系在麦肯卡登公司处,但并非麦肯卡登公司未予交付,而是顺通公司单方调整了设计方案而拒绝接收。顺通公司提及的产品瑕疵并非由麦肯卡登公司造成,有顺通公司保管不当、安装不当等原因,但麦肯卡登公司依然秉持友好合作的原则予以修整。麦肯卡登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制作完成相应的标牌,顺通公司无需寻找第三方另行制作。顺通公司与麦肯卡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包含安装费,故麦肯卡登公司不应承担二次安装的安装费。综上,麦肯卡登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麦肯卡登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1.顺通公司支付标牌制作费用106060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顺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6日,顺通公司与麦肯卡登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顺通公司委托麦肯卡登公司制作旗袍小镇标识牌一批,合同总价款为505245元,在履行过程中顺通公司要求增加和变更部分标识标牌,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实际制作不含税价款为518000元,按合同约定的税率计算,含税总价为606060元。麦肯卡登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产品的制作,但顺通公司至今仅支付50万元制作费用,尚欠106060元未支付。麦肯卡登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反诉。
顺通公司针对麦肯卡登公司的反诉辩称:合同金额虽有发生变更,但仅是微调,双方确认一致的含税总价为518000元,并非麦肯卡登公司所主张的606060元。麦肯卡登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缺乏公司公章,且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署时并未注意系“不含税价”,故该份补充协议不能约束顺通公司。因麦肯卡登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时交付,案涉合同尾款应当从本诉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2018年4月6日,顺通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与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承制方(乙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标识牌。效果要求为易于安装、便于维护、结实牢固、整体效果佳。质量标准以甲方的设计稿和先前乙方提供的要求为准。整体质量要求结实耐用,如在质保期(壹年)内出现主体变形、开裂、表面剥落现象、光源损坏等(人为因素除外),乙方将根据情况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运输费用)。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用材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更改用才和样式,所有材质均应封样并提供一份给甲方,以便后期核对。如有变动,须及时与甲方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更改。制作总价为505245元,总货款含税,开具17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运费、安装费。工期为下单到制作完成40天。在订金到位,甲方确认图纸无误之后开始算工期。合同签订后,甲方交付乙方总价40%为预付款,乙方开始进行生产(第一次付10万元,第20天付102098元),产品制作过程中,甲方可阶段性提货,但必须保留10%的押金。全部制作完成后,甲方款项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5%,剩余货款5%,在2个月内付清(从最后一批货物出厂时间算起)。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确认的文字和材质进行更改,如需更改,要协商解决。乙方若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履行合同条款或发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让乙方对相应产品进行返修或更换,所有相关的运输、维修、再次安装费用及客户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如不能如期付款,每拖延一日,承担制作总费用的0.5%的违约金,如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时间3日仍未付款,乙方可撤回所有产品自行处理。若乙方延期交付或安装货物(包括初次交货和返修更换)每满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制作费用的0.5%计算的违约金。后附《盛家厍历史街区-旗袍小镇C区导向标识标牌工程制作清单》载明与诉争标识牌有关情况如下:“3.综合导览标识2组(3个1组),单价14662,合计29324元;4.区域导览标识2组(2个1组),单价7320元,合计14640元;5.区域导览标识(立体地图)2组(2个1组),单价8320元,合计16640元;(以上三项系顺通公司所主张的综合索引画面框)6.万向指6个,单价5520元,合计33120元;7.客流导向(立地)9个,单价3520元,合计31680元;12.旅客服务中心位置标识2个[即顺通公司所主张的尚未交付的客流导向(立地)],单价3520元,合计7040元;22.灯杆旗37个,单价3255元,合计120435元;38.地下停车场布置图6个,单价0元,合计0元;43.柱面客流导向标识48个,单价570元,合计27360元。”
2018年4月8日,顺通公司向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转账10万元。2018年7月6日,顺通公司向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转账10万元。2018年7月23日,顺通公司向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转账8万元。2018年8月6日,顺通公司向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转账15万元。
2018年8月16日,顺通公司工作人员“与人为善”在“旗袍小镇最终赶工组”微信群中发布视频,并称“这灯杆旗晃的都要快掉了”,“如果这个掉了砸到人你们要负安全责任的”。何世武称“我也担心”,“这个节点我们是用最好的方法了,应该是设计的问题”。
2018年8月24日,顺通公司与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达成《关于旗袍小镇标识标牌付款补充协议》一份,载明(三号字体)“现经统计实际的制作费用不含税总额为51.8万元,目前顺通公司已付给麦肯卡登公司43万元,退回货物为立地客流导视11个。现经过双方协商,顺通公司再付给麦肯卡登公司4万元,麦肯卡登公司将已制作的剩余货按制作要求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发给顺通公司,余下货款在制作好返工的立地客流导视11个时,顺通公司将所有货款全额付清(包括5%质保金和一切其他费用)”。顺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小芳,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何世武在“双方法人签字确认”处分别签字。当日,顺通公司向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转账4万元。
2019年8月25日,顺通公司工作人员“与人为善”在“旗袍小镇最终赶工组”微信群中告知何世武:“麦肯卡登标识厂,昨天你答应我们俞总今天发(除立地导视)全部货物,请抓紧时间发货,我们今明两天要赶工安装,另外要修复的部分请抓紧时间安排人来修复”并询问“今天几点发货,现在已经下午四点了,昨晚货到是十点半,请你不要总是太晚发货”。何世武回复:“知道了”。该日晚上22点30分有货物照片上传。
2018年8月26日,何世武签署的《旗袍小镇标识现有问题需修复项目清单》载明:1.非机动车导视牌亚克力及灯未装牌子1个;2.机动车导视牌亚克力及灯未装2套牌子;3.应急场所牌牌面有黑点9块;4.灯杆旗部分未装的油漆未进行修复;5.地下车库指引灯箱有部分不平整,面板坏3个;6.地下车库吊牌亚克力脱落4个(在当地处理);7.综合指引信息牌电源未装,9个没有牌面内容(在当地处理);8.万向指玻璃坏,5块有缺角,部分打胶瑕疵;9.灯杆旗1个被风吹倒未修复,部分美纹纸未撕,有小部分字心脱落。何世武在上述问题清单下方作出如下承诺,“双方都有点问题,但我们本着更认真的态度把问题处理好,我会在2018年9月8日之前把一切瑕疵处理好!如没有处理就处以2万元追究”。修复项目清单中涉及本案顺通公司所主张项目的有:地下车库指引灯箱有部分不平整,3个面板坏了;综合指引信息牌电源未装,9个没有牌面内容(在当地处理);万向指玻璃坏了,5块有缺角、部分打胶瑕疵;灯杆旗1个被风吹倒未修复,部分美纹纸未撕、有小部分字心脱落。
2018年9月6日,顺通公司工作人员“与人为善”在微信群中称“@何世武8月30日答应的9月1号发货,目前已经是9月6日了,为何到现在还没反货发过来,承诺到9月8日来修复,目前一个人都没来过,你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反复复食言,我们俞总承诺你的当天下午就把货款打到你们账上了,你们一直出尔反尔,今天打电话都不接了,到底什么意思?”
2018年9月6日,滨湖集团就旗袍小镇项目导标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与本案诉争有关的有:1.地下停车场布置图内衬没有钢架,喷绘布褶皱;制作偷工减料。2.柱面客流导向标识边框颜色和设计效果不一致,需施工方更改;内置灯箱片表面褶皱,需施工方重新安装;内置灯箱片表面颜色与设计效果不一致,需施工方更改;亮灯后灯光不均匀,整体框架有弯曲。3.万向指标识表面漆面出现划痕及破损,需进行修补。标识面板表面胶痕明显,需进行修改;标识表面焊点明显,严重影响标识美观度,需进行整改。标识正反面信息位置不一致,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整改;标识表面信息颜色与设计效果不一致,需进行整改;基板出现锈蚀,不符合设计要求,需施工方对所有标识连接安装件做好防腐防锈处理;标识信息表面与设计效果不一致,外露安装件,制作工艺粗糙,严重影响整体效果,需进行更换;标识玻璃面板出现破损,需施工方进行更换保证效果;玻璃面板侧面打磨痕迹明显,与设计效果不符,需进行整改。4.灯杆旗框标识信息面板出现褶皱,需进行整改;标识底座整体造型,效果及尺寸与设计要求不符,需进行整改;标识连接件造型及制作工艺与设计效果不符,目前工艺有严重的安全隐患,需进行整改。5.索引画面框标识表面灯箱片出现褶皱及掉落,需进行整改;标识发光灯箱安装工艺需施工方再次复核,保证符合设计效果,并保证安全要求。综合意见:1.因现场原因标识未审核发光效果,需施工方严格按照设计效果执行,保证夜间效果满足设计要求;2.户外灯杆旗标识需施工方重新制作,制作后由甲方及设计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大范围整改;3.户外万向指标识整体效果不满足设计效果,需施工方进行全面整改,保证满足设计效果;4.所有使用灯箱片实施工艺标识需施工方标识灯箱片表面平整度及信息清晰度,保证满足设计效果;5.所有信息不得出现笔画断笔现象,需施工方进行全面整改,保证设计要求;6.所有标识必须做好防腐防锈处理,保证标识不得出现锈蚀现象;7.所有标识面板颜色及漆面效果需满足设计要求,现审核后发现部分颜色及表面效果与设计效果不一致,需施工方按设计效果严格执行。
2018年9月17日晚,顺通公司工作人员“与人为善”在“旗袍小镇最终赶工组”微信群中发信息称:“@何世武,今晚旗袍小镇现场工作会议刚刚结束,因你方原因导致该项目存在诸多问题,甲方最后通牒,如果三天之内问题未解决,我们公司将被甲方退回,该项目重新招标,我方受严重损失,请你们公司明天派人过来维护,现场商谈整改事宜,时间紧任务重,请安排好时间。”2018年9月18日下午,顺通公司工作人员称“旗袍小镇21号开业”,并询问“剩下的东西你准备什么时候交货”。麦肯卡登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今天我们人会过去”。2018年9月20日,顺通公司向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转账3万元。2018年9月20日下午,顺通公司工作人员“与人为善”在群中要求“@何世武,抓紧时间发货过来,你的人效率太低了”。2018年9月23日,顺通公司工作人员“与人为善”在群中提出:“如果你们用心做每一样产品我相信不会出这么多问题,而且出的所有的问题都是让人无法接受的,灯杆旗严重的安全问题,万向指如此的粗糙,立地导视问题一大堆甚至返工,地库48个灯箱没有一个合格,综合索引制作工艺不合格,小标牌数量不够,地下车库入口限高牌工艺不合格,限高米数错误,资料夹亚克力到开业前一天才补过来,以上问题最为严重的,到目前没有一个修复到位,已经多次指出了,如果能用心做好每一样产品我想就不会出现后续一大堆问题,将心比心,我们不会无缘无故的挑错,但这些东西我们自己都看不过去,怎么能交到客户手里呢,一个项目不要说赚了还是亏了,只要不合格我们应该义无反顾的去抓紧时间修改,后续的东西你们抓紧时间吧,客户不会让我们想什么时候做就什么时候做,请你们用最快的速度完成,并交一份合格的答卷,我们现在已经非常的被动了。”9月29日,“与人为善”在群里发送一份说明,载明“我何世武2018.8.10来吴江旗袍小镇发现不少问题,有存在我们的问题,我本人保证三日内修好,万向指在三个工作日内发货,13号晚上交货,以上如未解决,按总货款的5%罚。”
2018年10月9日,何世武向顺通公司工作人员江扬刚发送微信语音:“江总,你们那2个返工的立牌早就好啦,在这儿,还有一些别的东西呢,你不是叫我们去。不管你们的错还是我们的错,我们都给你返修,再一次搞好啦。但是你那个尾款你最起码要签,你那个要给我的,你最起码给我签一个欠条,打个欠条给我对不对”,江扬刚回复“钱的事找俞总”。
庭审中,顺通公司与麦肯卡登公司就工期起算方式达成一致:自顺通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0%起计算40天工期。
2019年8月13日,本案承办人员同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小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何世武,麦肯卡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前往旗袍小镇、旗袍小镇项目部等地现场查看,经双方清点,现场更换下来的由麦肯卡登公司制作的灯杆旗框57个;综合索引画面框9个;万向指6个;地下停车场布置图4个框架;柱面客流导向标识43个(其中10个未拆包装)。旗袍小镇现场尚有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灯杆旗框。综合索引画面框、柱面客流导向标识均系散件,无法通电查看。对于2个立地导视,顺通公司表明已经找第三方制作,不再需要麦肯卡登公司交付。
根据双方确认的设计稿,可以确定涉案标牌制作的设计要求和制作要求如下:1.灯杆旗框的设计要求:不锈钢板制作标识牌体,表面烤漆。不锈钢制作信息面板,纹理丝印。高清写真灯箱片。图文信息黑白板嵌平发光效果。制作要求:面板1采用2mm厚不锈钢板切割焊接制作边框,表面烤漆(颜色AKZONOBEL309G-3半亚光),宽度10mm,8mm厚亚克力板切割制作信息面板,背贴高清写真灯箱片(灯箱片采用防水灯箱片)。面板2采用2mm厚不锈钢板切割焊接制作成型,表面烤漆(颜色AKZONOBEL607E-5半亚光),凹凸5mm图文信息雕刻镂空,背衬5mm厚黑白板,嵌平发光,表面纹理丝网印刷(颜色PANTONECOOLGRAY1C)。边框采用2mm不锈钢切割焊接制作成型,表面烤漆(颜色AKZONOBEL309G-3半亚光)。装饰件采用2mm厚不锈钢板切割焊接制作成型,表面烤漆(颜色AKZONOBEL309G-3半亚光),表面纹理烤漆处理(颜色PANTONECOOLGRAY4C),内置螺钉安装固定。
2.综合索引画面框[即综合导览标识、区域导览标识、区域导览标识(立体地图)]的设计要求:文字丝网印刷。白色亚克力雕刻成型,表面喷漆,纹理丝网印刷。不锈钢板制作标识牌体,表面烤漆。不锈钢板制作灯箱边框,表面烤磨砂漆。信息面板亚克力切割成型,背贴高清写真灯箱片。高清写真灯箱片。超白钢化玻璃,内夹胶片,表面丝网印刷。制作要求:面板采用10+10mm厚超白钢化夹胶玻璃。边框1采用2mm厚不锈钢板切割焊接成型,表面烤漆,横向金属边框与玻璃面板连接处制作8mm深凹槽,固定玻璃面板,固定后采用8mm厚亚克力板制作卡件,竖向金属边框与玻璃面板透明玻璃胶四周固定,需保证四周无胶痕,保证玻璃面板安全性及美观性。面板2采用8mm厚透明亚克力板切割制作成型,背贴高清写真灯箱片(灯箱片采用防水灯箱片)。边框2采用2mm厚不锈钢切割焊接成型,表面烤漆,上下平头螺丝固定,需保证灯箱边框的防水性及密闭性。边框1结构采用25*25*3mm厚镀锌钢管切割焊接制作成型,表面防腐防锈处理。灯箱结构采用8mm厚镀锌钢板切割焊接成型,表面防腐防锈处理。光源采用密排高亮度防水LED白色光源。面板拼接要求平整,无扭曲变形及拼接错位。
3.万向指的设计要求:茶色钢化玻璃制作信息面板,表面侧面磨砂效果,图文信息丝网印刷,侧发光效果。制作要求:采用8+8mm厚茶色钢化夹胶玻璃。装饰面板采用2mm厚不锈钢板切割焊接制作成型,表面烤漆。立柱结构采用直径152+8mm厚镀锌钢管切割焊接制作成型,玻璃面板处开槽处理,内六角螺钉安装位置点打圆孔,安装后加装防尘帽,表面烤漆。连接件3mm厚镀锌钢板切割焊接制作成型,与立柱结构焊接,焊接后整体防腐防锈处理。光源采用高亮度防水LED白色光源,延连接件内壁布置。
4.地下停车场布置图的设计要求:2mm金属板刨槽折弯焊接制作标识边框,表面烤漆。制作要求:面板1采用2mm铝板切割焊接制作成型,表面烤漆(颜色:AKZONOBEL348A-2半亚光)。信息采用宝丽布喷绘制作,喷绘精度不得低于1440点,内置钢丝网,确保画面平整,无扭曲变形及拼接错位。
5.柱面客流导向标识的设计图纸要求:金属板烤漆。高清写真灯箱片。制作要求:面板1采用2mm铝板切割焊接制作成型,表面烤漆(颜色:AKZONOBEL348A-2).面板2采用5mm后透明亚克力板切割制作成型,背贴高清写真灯箱片,内置10mm导光板。密排高亮LED光源,采用侧打光方式。结构采用2mm镀锌钢板切割制作。固定件采用M8化学锚栓。面板拼接要求平整,无扭曲变形及拼接错位。
另查明:2018年10月,顺通公司(甲方)与吴江市松陵镇八坼祥云字牌厂(乙方)签订《标识制作合同》载明:工程项目为吴江旗袍小镇标识项目,工程造价19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8年10月8日(万向指样品一件)其余产品于10月24日至27日之前分批交付。如没在27号前交付,甲方可扣款2万元。附件中包括道旗框78件,景点牌8件,商铺牌26件,索引牌4件,万向指6件,总计实算19万元。双方另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吴江旗袍小镇标识项目附加合同,工程造价6236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至10月28日之前交付。附件列明索引牌10件,地下停车布置图6件,柱面客流导向标识48件,总计62360元。
2018年7月14日,顺通公司与张庆杰签订《标识标牌安装工程专项承包合同》,载明工程承包范围为标识标牌安装施工工程,工程地点旗袍小镇,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辅材,合同价款为65000元。于2018年7月13日开工。后双方又签订《标识标牌安装工程专项承包合同》,载明工程承包范围为新增标识标牌安装施工工程,工程地点旗袍小镇,合同价款为15000元。
以上事实,有顺通公司提供的合同、设计图纸(节选)、银行明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修复清单、标识制作合同、工期承包合同、标识标牌安装工程专项承包合同,麦肯卡登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麦肯卡登提供的案涉5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顺通公司主张,1.灯杆旗框没有固定螺杆;安全性能有影响;连接处不稳固;与图纸不符。2.综合索引画面框仅为挂图,固定不稳固,挂图会掉出;灯光分布不均匀;与设计图纸不符。3.万向指外接固定件凸出,打胶不美观,与设计不符。4.地下停车场布置图内部无钢丝固定;与设计不符。5.柱面客流导向标识铝条不平稳不直;灯光不匀;与设计不符。
麦肯卡登公司认为,1.灯杆旗框的材质是不锈钢板,螺杆连接不稳固,改为焊接。尚在使用的灯杆旗框历经“利马奇”台风,并无影响。2.综合索引画面框系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侧面制作挂钩,系为了便于更换内部广告。3.万向指的材质是钢化玻璃,四面重达几百斤,制作中发现仅用玻璃胶难以安全固定,所以才增加了固定件。4.地下停车场布置图系根据设计要求完成,顺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内部无钢丝。5.柱面客流导向标识系采用铝板激光一次切割成型,灯管密布,不存在不平整不均匀的情况,可能系顺通公司在安装内部广告时导致的。
本院认为,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以甲方(顺通公司)的设计稿和先前乙方(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要求为准”,因此,应当根据双方确认的设计要求和制作要求对麦肯卡登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作出判断。制作要求明确灯杆旗框装饰件应“内置螺钉安装固定”,麦肯卡登公司交付的系焊接固定;综合索引画面框的制作要求明确“上下平头螺丝固定”,麦肯卡登公司交付的系悬挂固定;万向指的设计要求、制作要求均未对面板与立柱结构的连接作出要求,麦肯卡登公司交付的成品则增加了外接固定件。可见,麦肯卡登公司对上述工作成果所做的修改、增加并未与顺通公司进行协商,足以认定实际交付成果与设计不符。地下停车场布置图现场勘查时仅余4个外框,其提交的其他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地下停车场布置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至于柱面客流导向标识,经现场勘查,尚有10件并未拆封使用,顺通公司在未判断该部分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即向第三方重新定作,顺通公司主张该标识有质量问题本院碍难采信。灯杆旗框装饰件的固定方式虽有更改,但现场勘查时,部分未拆除的灯杆旗框仍在正常通电使用,其提交的其他证据难以证明该更改确实存在其所主张的安全问题。综合索引画面框及万向指的制作虽有更改,但其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在制作方面局部所做的调整,属于可以通过修理达到质量要求的情形。此外,双方在2019年8月26日待修复清单中明确载明立地客流导视11个需返工。综上,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再结合双方微信往来以及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何世武出具的《说明》《旗袍小镇标识现有问题需修复项目清单》,足以认定麦肯卡登公司制作的灯杆旗框、综合索引画面框、万向指等标牌不符合双方合同要求。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麦肯卡登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形?
顺通公司主张,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工期在“订金到位,甲方确认图纸无误之后”起算,因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约定中并无订金,故工期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即2018年4月6开始起算,最后的交货日期应为2018年5月17日,但截至目前,麦肯卡登公司仍有2个立地导视尚未交付。
麦肯卡登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总价40%的预付款至2018年7月23日支付到位,自该日起计算40天的工期,应当至2018年9月2日工期期满。实际上至2018年8月25日,麦肯卡登公司已经交付了除2个立地导视之外的全部货物。剩余2个立地导视系因顺通公司改变制作要求工期顺延,且之后又拒绝收货才至今未交付。同时,麦肯卡登公司未交付剩余2个立地导视亦属于顺通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合理对抗。
本院认为,顺通公司与麦肯卡登公司在庭审中已就工期的计算方式确认,即自顺通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0%起计算40天工期。顺通公司于2018年4月8日支付10万元后,并未于第20天付款,直至2018年7月6日支付10万元,于2018年7月23日付款8万元,即直至2018年7月23日,顺通公司支付满合同总价款的40%,由此起算40天工期至2018年9月2日到期。根据顺通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麦肯卡登公司仍有送货,但无法确定具体货物项目,而2018年9月18日顺通公司仍在向麦肯卡登公司催促交付货物,且至今2个立地导视尚未交付,故麦肯卡登公司在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形。麦肯卡登公司辩称系因顺通公司改变制作要求导致该工期顺延及拒绝收货,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之三:案涉合同总价款如何确定?
顺通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价款原含税价505245元,期间虽有变更但并不多,双方确认新的含税价为518000元。顺通公司认可合同价款变更为518000元,但并不认可518000元为不含税价款,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署该份补充协议时,并未注意麦肯卡登公司在“含税”前的添加了“不”字,且该份补充协议并无公司公章,不应对公司产生效力。双方总的含税价款结算应该是518000元。
麦肯卡登公司认为,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合同价款为不含税518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17%的增值税点计算税金,含税价款计606060元。
本院认为,《关于旗袍小镇标识标牌付款补充协议》系由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小芳、麦肯卡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何世武签署,虽并无上述两公司的公章,但该份补充协议标题已明确系“旗袍小镇标识标牌”,即签署双方均系职务行为,其法律效果由相对应的法人承担。双方在《关于旗袍小镇标识标牌付款补充协议》首行明确用打印三号字体写明“现经统计实际制作费用不含税总额51.8万元”,顺通公司辩称其法定代表人在签署该份补充协议时并未看见“不”字,本院不予采信。双方约定的“不含税总额”意在销售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或购货方不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即达到“逃税”的目的。据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此外,双方此种约定也损害了国家征收税款的利益。因此,双方合同中的上述条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顺通公司应当按照含税价款支付合同金额。但尚未交付的2个立地导视相应价款应予扣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17%的税率计算,含税价款应为597823.20元[(518000-7040)*(1+17%)]。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顺通公司与麦肯卡登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麦肯卡登公司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且部分产品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形,顺通公司据此可以要求麦肯卡登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麦肯卡登公司制作的标识标牌与设备不符,顺通公司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其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过程中,顺通公司多次要求返工、修复,麦肯卡登公司也多次承诺修复,但麦肯卡登公司仍未及时履行修复义务,致使顺通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另行制作安装,麦肯卡登公司应赔偿顺通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顺通公司主张麦肯卡登公司赔偿包括重新制作的承揽、安装费用在内的违约损失246300元,为此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署的《标识制作合同》、《工期承包合同》、《标识标牌安装工程专项承包合同》。根据顺通公司的举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旗袍小镇施工进度的特殊要求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麦肯卡登公司赔偿损失数额为12万元。顺通公司应支付含税价款597823.20元,扣除已付50万元,顺通公司尚应支付麦肯卡登公司价款97823.2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应赔偿本诉原告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2万元。
二、反诉被告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反诉原告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价款97823.20元。
第一、二项相互抵销,被告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2176.80元(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行营业部,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2元,诉讼保全费2121元,合计8223元,由本诉被告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88元,反诉被告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4元。以上两项相抵,被告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59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行营业部,账号:62×××62)。本诉原告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5989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廖景熙
人民陪审员 吴根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姚燕彬
书 记 员 姚思越
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费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七、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