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宝田工业区一巷第3栋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三元街迎燕东路16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并没有上诉人加盖公章,也没有经上诉人确认,合同约定对上诉人无约束力。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接收货币方系被告,被告所在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宝田工业区一巷第3栋1楼。综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并非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由涉案《合同》引起的定作合同纠纷,现因该《合同》已载明:“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且该约定具体明确,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原告吴江市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苏州市吴江区,故一审法院作为管辖协议确定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深圳市麦肯卡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一军
审判员***玲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