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蔡丽明,女,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汇溪路2幢11楼。
法定代表人:白家银。
申请执行人蔡丽明与被执行人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4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蔡丽明与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11月20日尚欠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山头社区下山头二组统规联建项目浇挡墙工程款165600元,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蔡丽明工程款165600元;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计1806元,保全费1370元,蔡丽明自愿负担1588元,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1588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付给蔡丽明)。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蔡丽明工程款1656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588元;应交执行费2384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695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6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执行员 肖 杰
书记员 罗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