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云南省玉溪市一品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
负责人张家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徐灵悦,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一品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石岩哨村委会大凹罗外井铜牛鼻子山
法定代表人白家银,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玉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南亚风情园国际**1505A
法定代表人林辉琴。
被执行人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汇溪路溪园****
法定代表人白家银,经理。
被执行人白家银,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div>
被执行人李会莲,女,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div>
被执行人何加成,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白光兰,女,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div>
被执行人白芸碧,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div>
被执行人温荣明,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div>
被执行人温衍能,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div>
被执行人车丽英,女,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住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div>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一品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玉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家银、李会莲、何加成、白光兰、白芸碧、温荣明、温衍能、车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云南省玉溪市一品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51495.59元,并支付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拖欠的利息240468.41元;2018年6月22日起的利息、复利按年利率8.49%另行计收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由被告云南玉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家银、李会莲、白光兰、何加成、白芸碧、温荣明对被告云南省玉溪市一品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省玉溪市一品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对被告温衍能、车丽英共有的坐落于玉溪市红塔区气象路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市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玉国用(2007)第3620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万元的抵押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03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十一被告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一品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玉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家银、李会莲、何加成、白光兰、白芸碧、温荣明、温衍能、车丽英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借款本金3951495.59元,并支付2017年11月21日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拖欠的利息240468.41,合计4191964元,2018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年利率8.49%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0336元、保全费5000元;应交执行费4432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4281620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衍能、车丽英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抵押债务2598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芸碧的银行账户,经扣划被执行人白芸碧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已执行309800元,尚未执行3971820元及利息(含执行费44320元);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一品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玉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金融机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白家银暂无履行能力,其名下牌号为云F×××**宝马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暂无法处置;在金融机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会莲暂无履行能力,其名下牌号为云F×××**松花江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暂无法处置,在金融机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何加成暂无履行能力,在金融机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白光兰暂无履行能力,其名下牌号为云F×××**宝马牌小型汽车、牌号为云F×××**精灵牌小型汽车、牌号为云F×××**田野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在金融机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白芸碧暂无履行能力,其名下牌号为云F×××**宝马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暂无法处置,在金融机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温荣明暂无履行能力,其名下牌号为云F×××**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牌号为云F×××**雅马哈牌普通摩托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在金融机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一品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玉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家银、李会莲、何加成、白光兰、白芸碧、温荣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九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5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荆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