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财保128号
申请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社区经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97072305N。
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凤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少捷,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
法定代表人:陈恩斌,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970000元。申请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970000元,冻结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清源
书 记 员 左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