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173号

申请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社区经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97072305N。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新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11E。

法定代表人:蔡自力,总经理。

申请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徽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彭昌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