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7民初50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市秀峰区星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泰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王常乡东江官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泰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开庭审理前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依法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9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
1514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1515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时祖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文 芳
书 记 员 郑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