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1民初292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2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生双,系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兆星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何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2021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