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955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庆阳市政府隔壁甘肃银行七楼
法定代表人:何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生章,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8元,退付原告**1718元。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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