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388号之二
原告:兰州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琪,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磊,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兰州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兰州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亮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一敬
书 记 员 王长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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