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4民初1714号
原告:庆阳市瑞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吉岘镇街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原告庆阳市瑞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庆阳市瑞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庆阳市瑞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庆阳市瑞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7元,由庆阳市瑞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