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富源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富源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市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富源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滦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遵化市林业局,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唐山富源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林业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62.851335万元,案件受理费10977,执行费为28685.1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遵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