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378-1号
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4FKA5B。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风中路1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60004098G。
法定代表人:张玉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千润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73194663H。
法定代表人:许照忠,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南路与东风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70454813J。
法定代表人:张玉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善增,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赵丽丽,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张玉春,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张志刚,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德州千润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赵善增、赵丽丽、张玉春、张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德州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城区解放北路北首的土地(地号:371402010015GB00029),并提供了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德州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城区解放北路北首的土地(地号:371402010015GB0002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美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