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德州东耀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德州东耀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01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6)鲁1402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行长。
被执行人:德州东耀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汝芳,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春,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德州东耀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众信执字第14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夏丽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会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