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执1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C4FKA5,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354468;地址;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罗长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付同。
被执行人: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004098;地址;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玉春。
被执行人:张志刚,地址:山东,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张玉春,地址:山东,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9)鲁德州众信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713×××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12.42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713×××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75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