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2857号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133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金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0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