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5执异67号
申请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广东华章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珠江大道430号之四601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DR27B
法定代表人:**。
财产保全申请人:广州汇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94666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州汇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华章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2)粤0115执保3506号]中,广东华章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广东华章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广东华章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广东华章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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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绮琴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