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执7359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被执行人:广州市新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镇龙镇广汕路广州金坑森林公园新茂大观园
法定代表人:黄共新。
被执行人: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奕标。
被执行人:黄共新,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申请执行广州市新茂园林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共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8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申请人在诉讼中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新茂园林有限公司等有关银行账户存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共978726.65元(含广州市新茂园林有限公司账款640903.85元),因广州市新茂园林有限公司未存有破产审查的情形,依法在扣除执行费用后按财产保全顺序予以清偿,并对余款916205.65元向申请人进行了发放。另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新茂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车辆2台和被执行人黄共新名下车辆1台及其所有的房产一间,因上述车辆并未实际控制及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召集双方听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黄共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对案涉未清偿部分债务以分期支付方式履行;具体方式为第一期于2020年12月27日前支付50万元,第二期于2021年6月27日前支付70万元,第三期于2021年9月27日前付清剩余本息;若未依时足额支付,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及暂不采取限制消费及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8执73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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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吴文山
审 判 员 黄伟明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利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