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保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沃堡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4民辖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玉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宏,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保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沃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杏昌。
上诉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9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海保信通实业有限公司未将出票人、承兑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系恶意规避管辖,有失诚信原则;票据纠纷应以票据支付地为管辖连结点,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或其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营业场所所在地法院应为本案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上海沃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仁感
法官助理 陆俊杰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