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保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30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保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第二层2909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沃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蒋华,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至14层101内05层651。
法定代表人:田玉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中路南侧(风味饮食城)。
法定代表人:李杏昌,负责人。
原告上海保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河北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9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保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河北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7月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河北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因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亦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建华
审判员  孙文华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